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主任記者 虞祿洋)物業公司誠信記錄,物業公司考核情況,居民是否可以影響物業公司的評級……
  沈陽市一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主任胡立軍依法向房產局申請公開這些信息,在沒有得到滿意答覆後起訴,並於近日勝訴。
  續約前 要求公示物業誠信檔案
  昨日,胡立軍拿出法院判決書。
  胡立軍是沈陽萬科花園新城業主委員會主任,為了能夠保護園區居民利益與物業續約,他想知道物業的誠信記錄和等級評定的細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這些信息是應該公示的。”胡立軍說,但他沒有在公開資料上查到這些信息。
  今年2月17日,胡立軍向沈陽市沈河區房產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表”一份,申請公開沈河區房產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信用信息。
  區房產局:無權向第三方泄露
  然而,沈陽市沈河區房產局的答覆沒有讓胡立軍滿意。沈河區房產局承認,按照沈陽市房產局要求每月對物業管理項目進行檢查,將企業不良記錄錄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並做好相應計分,但無權將企業信用考核材料向第三方泄露……
  “公佈物業企業的不良記錄和等級評定記錄有法可依,而且沈陽市房產局承諾過向市民公開。有了這些,市民才能瞭解要聘任的物業,保護自己的權益……”胡立軍說,“不向市民公佈物業企業不良記錄檔案是違法的,何況你也沒有說明白為什麼要保密。”
  胡立軍向沈河區房產局申請行政覆議,對方的答覆仍是向市民保密,不公開物業企業的誠信檔案和考核細則。胡立軍遂起訴。
  法院判決:應公開物業誠信記錄
  判決書顯示,沈河區法院審理認為,沈河區房產局應該公開物業企業信用信息投訴處理結果和意見。在法院列舉的若干法律依據中提到,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法院判決,撤銷沈河區房產局於3月5日對胡立軍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責令沈河區房產局在判決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訴訟費用50元,由被告沈河區房產局負擔。
  最新進展:區房產局未上訴也未執行
  昨日,胡立軍拿出一份《辦案人對當事人申請執行案件的情況說明》說:“判決時間是今年8月21日,直到目前,沈河區房產局沒有上訴,判決生效。但沈河區房產局沒按照判決公開物業企業的不良記錄考核檔案。因此,我要申請執行。”
  小區居民可參與物業信用評分
  記者拿到《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此可以看到,小區居民是可以參與到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比中的。
  《辦法》規定,除不良記錄的具體內容暫不對外公開外,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均通過沈陽物業網(http://www.sywy.net.cn)向社會公開。但昨日記者多次登錄都未能打開該網站。
  《辦法》還介紹了減分情形。記者採訪相關人士並結合本報報道的案例,解釋說明這些條款對居民意味著什麼。
  A類情形之一的,記3分
  《辦法》:未依法制訂物業服務制度和物業服務方案的
  解釋:物業服務方案作為合同的附件,會詳細說明服務的具體標準,比如樓道每天清掃幾次,達到什麼標準,達不到時如何投訴如何處罰等。
  B類情形之一的,記4分
  《辦法》: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以及治安、環保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未予勸阻、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解釋:本報報道的“沙霸包園”事件,即是物業沒有履行職責,危害居民利益和人身安全,釀成刑事案件和社會治安熱點。
  D類情形之一的,記6分
  《辦法》:企業未按(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等約定減少物業服務內容或者降低物業服務質量和標準的
  解釋:有了A類情形中規定的“物業服務制度和物業服務方案”,對比此條才有依據,才能維權。
  《辦法》: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未設置警示標識,未制定和採取具體有效防範措施,未向的業主委員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傷人損物的
  解釋:本報春節後報道的“化糞池爆炸炸死男孩”就是此款沒有做到。
  某種意義上說,胡立軍維權,對小區居民和物業監管部門是一次普法。您瞭解物業企業評級嗎?您參與過給物業企業評選打分嗎?您知道如何監督並反映物業違規的渠道嗎?您認為物業企業不良記錄要不要向市民公開?您認為還有哪些行為應該列入物業企業不良記錄……
  請您致電給本報新聞熱線96128,說出您的看法。  (原標題:區房產局被判公開物業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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