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海口1月4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許平飛 劉英傑)2012年3月30日,80後的女子王某應聘到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作, 2012年11月,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現王某於2011年7月15日已結婚,並懷孕,2013年1月25日向王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關係。
  王某遂向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稱省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省仲裁委於2013年9月5日作出裁決:一、確認原、王某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1月25日存在勞動關係;二、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經濟賠償金9569.8元和績效工資4489.05元;三、駁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遂將王某告上法院。
  訴訟期間,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確認,王某依然在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處工作,至年底可以領取到績效工資4489.05元,但由於其隱瞞婚姻事實,有欺詐行為,故不應該領取年底的績效工資。
  美蘭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否應當支付王某經濟賠償金的問題。王某應聘入職時,雙方未約定未婚為入職條件,因此,王某隱瞞已婚事實行為雖有不當,尚不能構成欺詐行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王某也實際入職工作,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就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明知道王某懷孕而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關係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於女職工在孕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性規定,應當支付王某經濟賠償金9569.8元(4784.9元×2)。
  另從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看,王某的工資構成是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績效工資在年底考核後發放。因此,績效工資亦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關係時已臨近年底,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支付王某績效工資4489.05元。
  日前,美蘭法院依法判決:一、確認王某與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1月25日存在的勞動關係;
  二、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王某王某支付經濟賠償金9569.8元和績效工資4489.05元。
  (原標題:女員工懷孕期間被解聘違法 法院判令用人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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